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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七号)《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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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 告[2024]3号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21日前将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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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发挥立法对丹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决定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25年度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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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五号)《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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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号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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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 告〔2024〕1号根据2023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2023年11月新修正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市人大法制委拟对《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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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三号)《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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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四号) 《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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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市委常委会第102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丹东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完成情况和202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国栋就2024年度立法项目安排情况作说明。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完成年度立法计划4件,其中制定项目2件,即《丹东市红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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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 告〔2023〕4号 2023年11月27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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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发挥立法对丹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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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号2023年9月20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0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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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号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丹东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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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号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丹东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草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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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号《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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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八号)《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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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第四章 停放秩序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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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这标志着人大常委会为构建地方立法民主体系、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又迈出新的步伐。据了解,为保证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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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设施管理第四章停车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本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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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 告〔2022〕1号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丹东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丹东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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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23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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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23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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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第七号)《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由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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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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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文明行为倡导第四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