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2/1 9:44:19 | 来源: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七届〕(第二十二号)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6年1月9日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主任会议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一位主席团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一人和大会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组织、服务、保障、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联络协调各代表团、秘书处各工作机构的具体事宜;
(三)汇总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议案的审议意见等,并向主席团报告;
(四)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和处理会议的其他工作。
大会副秘书长协助大会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会议举行前,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原选举单位书面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间,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本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大会要求请假。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上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秘书处负责议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汇总并形成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并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与其相关的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如果所提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所提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选,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当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举手等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的说明
——2025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史功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党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近年来,全国人大对监督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及人代会议事规则等相继进行了修改。2023年1月,辽宁省人大对人代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其他省市人大也陆续修订或制定。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市人民代表大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完善议题安排、改进会议组织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做法。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新修改法律相关规定,提高我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的总体思路
《议事规则(草案)》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一是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大会议事制度,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在人大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二是以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坚持不抵触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各项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符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三是梳理总结我市人大工作实践成果,学习借鉴省人大及各地人大经验做法,规范和完善大会议事程序,依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我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制定的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工作,将制定《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纳入2025年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起草工作。7月份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研究室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监察法、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于7月下旬形成了《议事规则(草案)》初稿,经修改完善形成了《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意见;9月中旬通过各代表团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意见;9月下旬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意见。研究室综合论证各方面反馈的120余条意见建议,进一步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扩大)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议事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议事规则(草案)》共十章七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辞职和罢免,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公布,附则。
(一)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本章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会议的举行。《议事规则(草案)》第二章对大会的召集、准备和组织召开等作了详细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参照省内外各地人大做法,对主席团、常务主席及大会秘书处等大会组织机构、担任大会职务的产生作了梳理。对会议纪律、会议公开及会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议事规则(草案)》第三章规定了议案提出和审议的主体和程序等。对授权审议决定的议案和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审议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代表建议、议案的办理、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议事规则(草案)》第四章对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及审查计划、预算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查计划和预算会前的初步审查、大会期间的审查及会后对部分草案调整的审查,以及审查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基本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审查、批准和调整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选举、罢免和辞职。《议事规则(草案)》第五章对选举的对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基本程序以及补选、罢免和辞职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细化规定了预选程序、预选结果公布。对每次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组织宪法宣誓等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第六章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的有关内容,对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出了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章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权责以及调查报告的运用等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发言、表决和公布。《议事规则(草案)》第八章对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有关要求作出了规定。对大会全体会议及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方式,作出了规定。《议事规则(草案)》第九章对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及发布公告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此外,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议事规则(草案)》第十章对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解释主体、公布日期作出了规定。
《议事规则(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5年12月29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丹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的《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健全市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市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认真梳理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将草案在丹东日报、市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室、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的意见。经与办公室、研究室、人选委共同对各方面建议逐一研究,对草案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12月15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将第四条中“行政法规”改为“法规”,市人大除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实施外,同样应当保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的修改建议,参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将草案第十五条中“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扩充范围,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一位主席团成员召集并主持。”以保证在实践操作中更加灵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三、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并决定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去掉“决定”,修改为“并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四、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将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改为“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
五、将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中“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改为“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
六、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将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中五处法律法规依据及参考依据进行了修改。
七、参照《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将草案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合并,使之更符合实践做法与发布程序要求。修改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共七十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法制委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根据《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代常委会起草了《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汇报和议案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1月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上
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大会主席团:
1月7日,各代表团审议了《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健全市人大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市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月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修改内容报告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202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立法根据条款中出现,一般简称为“宪法”,其他法律一般使用全称。据此,法制委将草案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改为:“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见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有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认为,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存在引用文件层级不匹配问题,经研究并参照大连市做法,将该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三、有代表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条应当补充“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内容。法工委就此专门征求了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建议。两级预算工委均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条仅规定市级预算调整方案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但未明确未经批准的法律后果,条款逻辑完整性不足,难以充分彰显预算审批的法定刚性。基于此,法制委研究认为,在第四十一条结尾增加“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的表述,具有充分的立法必要性与实践合理性:一是契合预算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预算审批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决定权的法定职权,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是对预算法定原则的具象化体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中“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能够确保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强化预算调整的程序刚性。该表述直接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法定前提,从制度层面杜绝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的情形,使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更具约束力,保障市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三是完善条款的逻辑结构。原条款仅规定了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补充该内容后,形成“程序要求+禁止性规定”的完整规范表述,使条款的指引性与约束性更为完备,也便于政府部门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准确执行。(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另外,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进行了润色与技术处理。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6年1月9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
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大会主席团:
1月8日下午, 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了《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代表们普遍认为,制定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地方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我市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草案修改稿广泛听取并认真吸纳全体市人大代表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充分凝聚了全体代表的智慧和共识, 经反复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代表们对草案修改稿一致表示赞成,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同意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了草案表决稿, 建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表决稿, 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