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5/28 13:43:51 | 来源: |
关于《丹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6年5月26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晓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丹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时强调,要普遍推行以法治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制度。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从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5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19年11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2年全省全部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工作,到2025年全部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02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抓紧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自2019年正式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住建局始终贯彻落实国家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抓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城乡联动、全民参与、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城市推广经验,稳步提升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2023年,丹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先后制定印发《丹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计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丹东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持续提升我市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近年来,我市通过增设标识清晰准确的分类投放设施、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建设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等举措,目前已建成临江街道、站前街道、永昌街道、兴东街道、广济街道、珍珠街道、鸭绿江街道等7个垃圾分类示范片区,锦绣花园、永安花园、滨江三号等3个示范居民小区,基本实现全市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居民小区、经营区域四类场所垃圾分类全覆盖。同时,我市积极整合各类宣传资源与宣传力量,依托马拉松赛事、食品安全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载体,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形成宣传合力,营造“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的社会氛围,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普遍存在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足等问题,亟需更细化、更具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完善。与此同时,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协同联动不足,未能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全链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刚性约束;垃圾源头减量制度落实不到位,推进力度有待加强。为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治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制定《丹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起草过程
《丹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制定项目。2026年1月13日,市人大环资城建委召开立法启动会,对立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立法目标与实施计划。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方案要求,市住建局立即倒排工期,细化各阶段任务与时间节点,高效有序推进立法各项工作。
在调研论证环节,为确保《条例(草案)》科学可行、贴合实际,起草工作启动前,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组织开展覆盖不同职业群体、涵盖各年龄段人群的问卷调查,掌握市民垃圾分类认知、投放习惯与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系统研究省内已完成垃圾分类立法城市的相关条例,吸收成熟制度设计成果,重点围绕城乡分类统筹、源头减量、法律责任设置等关键内容开展论证,确保立法符合我市实际。
在公众参与环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了覆盖物业行业、文旅行业、社会群体、环境卫生行业的3家相关企业、3个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开展业务领域专家评审,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科学民主。
在草案起草与完善环节,起草小组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工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38家单位的意见建议。严格履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反复打磨优化,最终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立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参考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四十六条,涵盖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建起系统完整、权责清晰、闭环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治体系。
(一)总则
总则部分明确条例基础性规范。一是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垃圾分类标准,规定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二是确立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推动生活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是明确管理体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联动管理体系,明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主管职责,以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职责;四是强化主体责任义务,明确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承担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义务,确立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明确政府、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及各类单位的宣传教育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和建设
《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规划与设施建设作出系统规定。一是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保障;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三)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是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前提与关键环节,《条例(草案)》专章作出系统规范。一是建立源头减量工作统筹机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源头减量工作;二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求生产者优先选用环保材料与清洁工艺,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主动减少包装物使用;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减量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餐饮服务提供者、旅馆经营者依法规范一次性用品提供与使用;四是倡导绿色消费,鼓励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支持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四)分类投放
为保障分类投放规范有序,《条例(草案)》作出三项核心制度安排。一是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公众规范投放;二是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不同场景的管理责任人,并细化其管理职责;三是细化分类投放行为规范,明确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精准投放生活垃圾的具体要求。
(五)分类收集、运输
分类收集、运输是衔接分类投放与分类处置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分类实效。《条例(草案)》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明确收集、运输单位的作业规范、服务标准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与服务保障规定,确保分类收集、运输规范高效。
(六)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为实现生活垃圾科学处置与资源循环利用,《条例(草案)》作出系统性安排。一是明确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开展处置活动;二是严格规范处置单位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环保、规范处置;三是健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完善资源化利用激励与支持措施,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七)监督管理
为保障条例落地见效,《条例(草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二是强化部门执法协同联动,推进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四是实施信用监管,将垃圾分类相关主体失信信息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八)法律责任
为强化条例刚性约束,《条例(草案)》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区分单位与个人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与上位法衔接一致。处罚设置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重在引导、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有序开展。
(九)附则
附则部分依据《丹东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界定,明确条例施行日期,为条例准确理解、统一适用、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