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2/1 9:49:08 | 来源: |
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5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史功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在2021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主要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近年来,全国人大对监督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及人代会议事规则等相继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月,辽宁省人大对人代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其他省市人大也陆续修订或重新制定。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市人民代表大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完善议题安排、改进会议组织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做法。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新修改法律相关规定,提高我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的总体思路
《议事规则(草案)》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一是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大会议事制度,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在人大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二是以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坚持不抵触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各项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符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三是梳理总结我市人大工作实践成果,学习借鉴省人大及各地人大经验做法,规范和完善大会议事程序,依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我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制定的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工作,将制定《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纳入2025年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起草工作。7月份,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研究室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监察法、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于7月下旬形成了《议事规则(草案)》初稿,经修改完善形成了《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意见;9月中旬通过各代表团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意见;9月下旬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意见。研究室综合论证各方面反馈意见的120余条意见建议,进一步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将《议事规则(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四、《议事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议事规则(草案)》共十章七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辞职和罢免,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公布,附则。
(一)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本章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会议的举行。《议事规则(草案)》第二章对大会的召集、准备和组织召开等作了详细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省内外各地人大做法,对主席团、常务主席及大会秘书处等大会组织机构、担任大会职务的产生作了梳理。对会议纪律、会议公开及会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议事规则(草案)》第三章规定了议案提出和审议的主体和程序等。对授权审议决定的议案和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审议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代表建议、议案的办理、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议事规则(草案)》第四章中对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及审查计划、预算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查计划和预算会前的初步审查、大会期间的审查及会后对部分草案调整的审查,以及审查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基本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审查、批准和调整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选举、罢免和辞职。《议事规则(草案)》第五章对选举的对象、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基本程序以及补选、罢免和辞职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细化规定了预选程序、预选结果公布。对每次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组织宪法宣誓等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第六章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的有关内容,对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章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权责以及调查报告的运用等作出了规定。
(七)关于发言、表决和公布。《议事规则(草案)》第八章对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有关要求作出了规定。对大会全体会议及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方式,作出了规定。《议事规则(草案)》第九章对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及发布公告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此外,参照全国人大、省人大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议事规则(草案)》第十章对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解释主体、公布日期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议事规则(草案)》,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