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发布时间:2025/7/30 15:14:03 来源: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公  告

[2025]1号


2025年7月28日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8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邮寄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42号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18000

电子邮箱:zhengqyj888@126.com

联系电话:2129254(传真)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扶持

第三章  品种优选与推广

第四章  种植管理

第五章  流通与加工

第六章  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丹东草莓品质,加强丹东草莓品牌建设,促进丹东草莓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草莓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草莓品种选育、种苗繁育、种植管理、加工与流通、质量监管、品牌建设、指导服务、金融与保险支持等产业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丹东草莓和丹东草莓产品是指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生产的草莓,以及利用产自本行政区域内的草莓果实为原料,进行鲜果包装、冷冻、加工的草莓制品及衍生品。

本条例所称草莓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草莓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丹东草莓产业发展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引领、融合发展、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莓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协调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莓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莓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草莓生产等有关活动的标准建立、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草莓产业发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草莓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丹东草莓品牌保护工作,对草莓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草莓及其制品宣传推介、产销对接等有关活动,促进草莓及其制品流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草莓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草莓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草莓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七条  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草莓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加工、销售的草莓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扶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丹东草莓产业发展规划,将草莓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丹东草莓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莓产业发展实施计划,将支持丹东草莓产业发展的相关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草莓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草莓产业财政金融政策,健全融资担保制度,通过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支持草莓产业发展,推动丹东草莓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适合本地区草莓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草莓产业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草莓产业发展的灾害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产品。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丹东草莓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完善丹东草莓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草莓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丹东草莓整体质量。

鼓励草莓行业社会组织、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草莓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校、职业学院对本土专业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

积极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丹东草莓生产经营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数字化。

积极培育专业化草莓产业社会服务组织,支持开展草莓标准化种植培训、绿色防控、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草莓专业交易市场、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等流通平台的建设,完善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支持丹东草莓生产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丹东草莓种植区气象监测,建立草莓种植气象数据库,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气象数据,为草莓种植提供气象支持。

气象部门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机制,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时,提前24小时向草莓生产经营主体发布预警信息,提醒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品种优选与推广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莓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草莓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草莓良种繁育体系。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强草莓种质资源保护,依法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和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草莓种苗繁育体系建设,鼓励优质商品化草莓种苗的繁育和应用,加强丹东草莓繁育生产技术推广。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草莓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制定适于本地区应用推广的草莓种苗脱毒和育苗技术规程,制定和推广丹东草莓种苗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建立草莓品种选育、引进工作制度,支持草莓品种选育和新品种引进,鼓励品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促进草莓品种保护和良种选育。

鼓励支持草莓品种选育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草莓品种申请认定,并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七条  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化运行。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草莓种苗。

商品化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草莓种苗的调运需按相关规定持有检疫证书,确保种苗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支持建立专业的草莓种苗质量检测机构,加强对草莓种苗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种植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丹东草莓种植户的技术培训,宣传、推广标准化种植等技术规程,提高全域草莓种植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丹东草莓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标准化、规模化、创新化种植。

第二十一条  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在草莓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  丹东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草莓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草莓收获的日期。

丹东草莓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编造相关生产记录。

第二十三条  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结合气象预测安排种植、管理和采摘等农事活动,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第五章  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丹东草莓流通与加工等方面的投入,提升丹东草莓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提高产业附加值。推动发展冷链保鲜、包装、农资等草莓流通与加工有关的配套产业。

鼓励企业开展草莓产品研发和创新,延长产业链,改进生产工艺,创新品种口味,推出多种延伸衍生产品,草莓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可推广执行的草莓质量等级标准,积极探索和引导市场形成草莓分级定价制度,鼓励草莓生产经营者对草莓进行分级包装销售,实现草莓市场优质优价。

第二十六条  草莓分选包装车间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出厂检验、批发销售记录。

草莓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和加工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清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参与草莓流通、加工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发展丹东草莓对内对外贸易,采取加强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支持草莓生产经营者高效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第六章 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草莓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草莓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草莓种植绿色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集约化,提高丹东草莓品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草莓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批发、零售市场上销售的草莓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全面建立并推行丹东草莓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录入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草莓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和支持草莓生产经营者安装、使用数字化监测设施设备,对生产、加工的草莓及其制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十二条  草莓及其制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草莓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草莓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草莓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草莓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草莓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发生草莓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草莓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草莓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草莓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莓产业发展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莓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丹东草莓产业的宣传和推介,扩大丹东草莓品牌的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丹东草莓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加强丹东草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增强丹东草莓品牌市场竞争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丹东草莓品牌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丹东草莓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提供指导服务,保证丹东草莓的品质和特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加强丹东草莓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广和应用,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草莓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草莓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鼓励支持丹东草莓文化场所建设,挖掘、整理、传播丹东草莓文化,开展丹东草莓文化主题活动,推广丹东草莓文化旅游,加强丹东草莓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鼓励丹东草莓生产经营主体创立自主品牌,丰富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丹东草莓文化的作品、文创产品。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草莓种植生产、加工流通等全产业链信用体系,保障各项措施与政策的落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草莓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