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11/27 19:10:46 | 来源: |
关于《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丹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基础上,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以下简称法制委)立即对草案修改稿开展修改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9月29日,在《丹东日报》、丹东发布、丹东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见。二是加强沟通会商。发函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中省直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21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围绕草案修改稿的重点内容、主要分歧等,反复研究磋商,加强问题破解。三是开展调研座谈。赴丹东草莓主产地东港市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东港市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草莓行业协会、草莓研究院、草莓产业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草莓经纪人、种植户代表,结合草案修改稿,围绕产业发展痛点难点深入交流。四是认真研究修改。法制委多次召开工作会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数十次认真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
根据市委关于重要法规草案表决前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规定,11月12日,草案三审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149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11月21日提请市委常委会第188次会议讨论同意。法制委共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28处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三审稿共9章45条,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是根据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厘清草莓与草莓产品的关系。未经加工的草莓鲜果为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范围。而经过加工形成的草莓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因此,不宜将“草莓”和“草莓产品”统称为“草莓产品”,应当予以区分。故在草案三审稿中对“草莓”和“草莓产品”分开表述,在需要合并表述之处统称为“草莓及其产品”。(草案三审稿多处可见)
二是删除发展规划中的资金列入预算条款。经向市财政部门征求意见,了解到近年来财政收支双向承压,各级财政国库资金周转艰难,为确保“三保”优先保障,部分地区已试行财政支出“提级管理”。可以通过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引导金融业投入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支持草莓产业发展。因此,根据财政部门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内容予以删除。(见草案三审稿第八条)
三是充实流通建设条款,根据立法咨询专家建议,按照产业链逻辑顺序调整表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新增“生产管理、质量追溯、流通销售”应用场景,补充“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类型,明确“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供应链运行效率”的目标,并将技术应用与功能目标有机结合,使条文更符合立法语言的逻辑结构与政策导向。(见草案三审稿第十二条)
四是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的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的“人民政府”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种质资源保护责任主体,确保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同时,在“种质资源圃”后增加“(库)”的表述,拓宽资源储存形式,适配产业发展对种质资源保护的多元需求。(见草案三审稿第十四条)
五是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对于引进种质资源,国家实行严格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不能简单地以“鼓励支持”予以概括,建议规范品种选育表述,以免引起误导理解。因此,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进行了文字上的相应调整,不直接表达对引进种质资源的态度,在确需引进的情形下,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见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
六是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销售草莓农药,危害草莓质量安全的问题,因相关上位法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不宜再进行重复规定。故为回应这一问题,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强化相关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的要求,筑牢种植源头安全防线。(见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
七是因对草莓和草莓产品予以分开表述,对相应销售禁止条款也应予以区分。因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中分别规定“销售冒用丹东草莓质量标志的草莓”和“将非丹东草莓加工的产品冒充丹东草莓产品进行销售”两项禁止情形,强化品牌保护力度。(见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六条)
八是补充对应处罚条款,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调整原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的表述作为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三条,分别对应“销售冒用丹东草莓质量标志”和“将非丹东草莓加工的产品冒充丹东草莓产品销售”两类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相应处罚措施。(见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此外,法制委还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规范与技术处理。
法制委按照上述意见和建议提出了草案三审稿。法制委认为,草案三审稿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建议分组审议后形成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