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裴伟东辞去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