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孙晓丽请求辞去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孙晓丽辞去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