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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发布时间:2020/4/24 15:58:57 来源:
 

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丹东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