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李佳军请求辞去丹东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佳军辞去丹东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