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