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 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