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12/29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门决算
2016年11月21日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门决算
(201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支出决算表
三、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决算表
第三部分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部门
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 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确认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结果。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本市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
第四条 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会议举行前,决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完成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还须提出方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六条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第八条 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第十条 决定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许可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或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或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中重大涉嫌违法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组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进行述职并对其述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二部分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见:2015年市人大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决算的原则,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决算管理。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人大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收支总决算1835.7万元。
二、关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147.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42.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人大会议(项):反映各级人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专门会议的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人大监督(项):反映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代表培训(项):反映各级人大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代表工作(项):反映人大代表开展各类视察等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