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孙克敏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09年11月3日
(2009年9月21日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孙克敏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