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振兴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2年1月4日
(2011年12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刘振兴因工作需要,自愿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振兴辞去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