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岫军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2年7月18日
(2012年5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岫军辞去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