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巍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2年10月8日
(2012年9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巍辞去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