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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民
  • 2018/1/10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邹建东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5年4月1日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许可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邹建东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丹东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邹建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鉴于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丹东市建东诊所法人代表邹建东涉嫌妨害作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邹建东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