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孙克敏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8月3日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孙克敏
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孙克敏自愿辞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孙克敏辞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