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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玉砚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 2018/1/10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王玉砚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8月3日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王玉砚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王玉砚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