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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相关决定
  • 2018/1/10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相关决定

2017年1月10日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杨晓峰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丹东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晓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鉴于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丹东环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峰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杨晓峰采取强制措施。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段文龙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段文龙请求辞去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段文龙辞去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周昊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周昊为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