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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杨晓峰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
  • 2018/1/10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恢复杨晓峰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7年6月1日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恢复杨晓峰丹东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7年5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晓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8日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丹东市公安局对杨晓峰采取强制措施,暂停杨晓峰的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7年4月20日,丹东市人大人事选举委收到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晓峰的不起诉决定书(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恢复杨晓峰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