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晓峰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已到任职年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高晓峰辞去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