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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周昊辞职请求的决定
  • 2018/1/10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周昊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周昊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11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11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周昊请求辞去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周昊辞去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