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孙刚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孙刚为
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孙刚为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