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3/27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3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出的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丹东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安排。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二、积极履职尽责,提高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
公益诉讼制度是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法律武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加强公益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全市工作的中心和大局,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坚持检察长负责制,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不断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后盾的案件办理模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错,加强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三、 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平台”协作机制、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员制度等方式,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检察机关商请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应诉规定相关要求积极参加诉讼,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推动问题整改,力争有实质性的解决。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主动依法履职。
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落实“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各项程序,共同研究案件管辖、受案登记、保全措施、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点和要求,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及执行的质效。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及提起诉讼经审判机关作出支持裁决,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和情况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对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对于干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检察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出警配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监督宣传,形成公益诉讼整体合力
公益保护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及时听取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定期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全面了解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效果及面临的现实困难,督促检察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