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 2020/10/16 10:36:57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27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其他部门依法做好地热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相关事宜,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履行相关手续。

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取水人凭取水许可证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取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实际取水量依法缴纳地热水资源费等相关税费。”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涉及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税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保障。”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从事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内,实施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