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布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于长苓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 2024/7/26 15:44:09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长苓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