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于天敏辞去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