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丹东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